近日,漢中市生態環境局制定印發了《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》,進一步提升規范性文件制定質量,加強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,為推進法治政府建設,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奠定了制度基礎。
該《辦法》包括總則、起草制定、合法性審核、批準和公布、監督管理和附則共6章27條內容,規定了規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據、適用條件,明確了規范性文件的牽頭科室、起草科室,詳細規定了起草、審核、發布、修訂和廢止等要求。
該《辦法》規定,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對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,對擬設定的主要政策、措施或制度的合法性、合理性等內容進行調研論證。應廣泛聽取有關部門、相關組織、社會公眾和專家的意見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、公眾有重大分歧、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或法律、法規、規章規定應當組織聽證。規范性文件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少于30個工作日。
《辦法》明確,規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得超過五年,名稱冠以“暫行”或者“試行”字樣的,有效期不得超過二年。當出現部分內容與法律、法規、規章、上級政策文件規定不一致或相抵觸等情形時,將及時予以修改。
根據《辦法》規定,市生態環境局每隔兩年或按照國家、省、市要求,將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,清理結果在網上進行公示。
您訪問的鏈接即將離開
“漢中市生態環境局”網站
是否繼續?